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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本上要添加曾用名申请书要怎样写?
尊敬的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人:
我是XXX,现就我的户口本进行申请变更,诚恳请您审核批准。
我曾用名为XXX,是由于历史原因(或个人原因)而使用过该名字。现在,我希望将曾用名正式添加到我的户口本中,以使个人信息更加完整、真实、准确。
为此,我特此提出曾用名申请书,请您作为权威的部门,审查我的申请,并在合适的时间内予以批准。相信您会审慎考虑,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处理我的申请。
再次感谢您给予的关注和支持。
此致
XXX敬启
增加曾用名申请书范文?
曾用名申请书
XXX派出所:
本人系XXX管辖片区XX户口居民,户口信息如下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出生年月、地址。因XX原因曾用XX(这是要申请的名字)代替xx(这个是身份证上的名字),现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将XX作为本人曾用名,望部门领导审核批准。
此致
申请人:xx
X年X月X日
户口簿上增加曾用名最新规定?
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,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,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且理由充分。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,如职工档案、人事档案、学籍档案等材料,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。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户口本、身份证、个人申请、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,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。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
1、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
2、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变更姓名申请材料:
1、本人或者父母申请;
2、户口本。
3、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。
法律依据
《户口登记条例》
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,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;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。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,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。
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,依照下列规定办理:(一)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(二)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在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很难么?都需要什么?
不难,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,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,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且理由充分。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:
1、本人申请报告(未满18周岁人员,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,并提供父母《结婚证》)。
2、《户口簿》。
3、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(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。
4、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。
想把小名在户口本上添加成曾用名?
不是所有的名字都可以添加为曾用名的。
按照我国现有户籍管理规定,添加曾用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:
一 添加曾用名需要有充分的理由。充分理由是指过去曾用名的使用影响到现在一些事情实际办理的(比如升学,退休等),需要证明曾用名和现有名字为同一人的。
二 需要添加的曾用名必须是曾经在户籍系统上使用过的名字,或者之前改过的名字。除了户籍档案里曾经出现过的名字,其他档案里提供的都不能作为增加曾用名的依据。
添加曾用名流程:
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,有关曾用名使用过的户籍证明材料,一份书面申请,并填写“户籍信息变更申请表”。
材料提交后需五个工作日,审批通过后,本人带户口本原件到派出所打印新户口页,旧页由派出所收回归档
恢复曾用名的最佳理由?
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,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报告(未满18周岁人员,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,并提供父母《结婚证》)、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(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、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其他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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